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一次性密集出台落实中发9号文的6个配套文件。按照其中《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国各省级电网和区域电网第一个核价周期的输(配)电价已经核定完成。
今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第二轮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实地审核,此次监审范围包括全国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份省级电网和华北、华东、东北、西北、华中5个区域电网。据了解,在2015年开展的首轮输配电成本监审中,共核减不相关、不合理费用约1284亿元。
进一步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合理有效降低用电成本,需要进一步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分类及审核方法。
新《办法》在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借鉴和吸收国外输配电监管经验,总结首轮输配电成本监审试点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强化成本监审约束和激励作用。对电网企业部分输配电成本项目实行费用上限控制;明确对电网企业未实际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重复建设等输配电资产及成本费用不列入输配电成本,引导企业合理有效投资,减少盲目投资;对企业重大内部关联方交易费用开展延伸审核,提高垄断环节成本的社会公允性。二是细化成本监审审核方法。明确不得计入输配电成本的项目,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分类、界限及审核方法,增加分电压等级核定有关规定等,进一步提升成本监审操作性。三是规范成本监审程序要求。进一步明确经营者配合责任及义务,增加对信息报送要求、程序,以及失信惩戒等规定,提高报送信息质量和效率。
新《办法》的修订完善,一是有利于科学核定输配电成本和价格,为深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化发挥重要作用;二是有利于促进电网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降本增效,为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减轻社会负担创造条件;三是有利于改进政府对电网企业成本监管,进一步提高成本监审制度化、规范化水平。